发布时间: 2021-01-09
问:我是大连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本月企业因出口货物产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10万元。请问,该部分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你单位本月免抵的增值税税额10万元,应缴纳城建税10×7%=0.7(万元),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